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条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少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少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