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考核,并逐步建立居民满意度测评机制。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评估考核和测评结果。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评估考核和测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