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考核评估结果、奖惩情况,公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并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