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十条 鼓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序,择优确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单位。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的具体要求。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能力;
(二)有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实行居民自我管理,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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