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
(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三)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行提供保障;
(四)对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的日常运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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