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十二条 擅自拆除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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