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十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十条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开放面积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收费项目价格的;
(三)对国家规定的免费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实行收费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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