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对开展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