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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