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挤占、挪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由文化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