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是本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农业、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新闻出版、旅游、体育、司法、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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