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