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三条 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均衡发展、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