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等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统称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