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或者募捐款物,依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本市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捐赠者可以依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