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开发区应按照上海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吸收外资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产业,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为主。根据需要也可兴建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外事活动场所和举办旅游、提供寓所等服务性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