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开发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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