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开发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