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对外国领事机构及有关国际组织提供用地用房,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