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如需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应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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