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六条 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