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咨询、评估、检测、审计等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专业能力,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并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