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

第四十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 第四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单位在绿色建筑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