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绿色建筑专篇内容查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绿色建筑专篇内容查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