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