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的绿色建筑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市鼓励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按照绿色民用建筑标准建设;鼓励临时建筑采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等绿色建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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