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篡改、伪造数据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相关建筑所有权人未制定绿色改造方案并予以实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相关建筑所有权人未制定绿色改造方案并予以实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