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绿色建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实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活动中履行相应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