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用安全耐久、节能低碳、性能优良、健康环保的绿色建材。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材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绿色建材的应用推广。
本市实行绿色建材认证和评估制度。绿色建材的认证、评估,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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