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标准,绿色民用建筑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工业建筑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
本市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非生产用途的新建建筑按照前款规定的绿色民用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鼓励新建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由政府投资且单体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
本市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非生产用途的新建建筑按照前款规定的绿色民用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按照绿色民用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鼓励新建工业建筑按照绿色工业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