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无废城市、海绵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目标、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