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能耗、绿色建材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造、住宅项目全装修等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步安装能耗监测装置,并与本市公共建筑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联网。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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