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