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其他从事职业教育的单位、个人在职业教育活动中,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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