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其他从事职业教育的单位、个人在职业教育活动中,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