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