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国家未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鼓励用人单位优先从经过相应职业培训的人员中录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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