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市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上岗前进行职业培训。
本市建立青年见习基地,对志愿报名的适龄青年,政府应当组织其在就业或者创业前到青年见习基地接受在岗职业技能训练。
青年见习基地及其见习学员、带教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本市建立青年见习基地,对志愿报名的适龄青年,政府应当组织其在就业或者创业前到青年见习基地接受在岗职业技能训练。
青年见习基地及其见习学员、带教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