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市推动职业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需要的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职业教育学历和职业资格的互认;鼓励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企业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
赴境外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境外员工培训、吸纳境外留学生以及共建高水平产学研平台等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境外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在本市依法开展相关认证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赴境外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境外员工培训、吸纳境外留学生以及共建高水平产学研平台等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境外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在本市依法开展相关认证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