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行业组织、群团组织等可以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鼓励企业职工、职业学校师生积极参加。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技术指导团队以及为技能竞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技术指导团队以及为技能竞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