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五章 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实行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对于评价合格的劳动者,依法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技能评价证书。
本市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系列贯通制度,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本市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系列贯通制度,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