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产业园区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面向社会开展技能培养、人才评价、竞赛交流、师资培训等工作,带动相关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示范引领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