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立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提供职工职业培训对接服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培训服务的方式,帮助劳动者提高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
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共实训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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