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