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不得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