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职业培训机构提供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合理设置专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