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 本市推行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的职工终身学习机制,建立职业教育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评价证书与成人高校课程学分转换制度,促进职业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互通互认。
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需要,灵活定制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时间,开展教学服务进园区、进企业活动或者通过网络学习平台为企业提供职业培训服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参与分配的办法,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职工主动参加职业培训、提升技能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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