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培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农业从业人员开展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提升农民职业技能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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