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职业培训。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首席技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可以按照规定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首席技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可以按照规定获得专项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