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四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