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四十七条 本市支持和引导企业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鼓励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