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第四章 校企合作 第四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共同建设具有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实习实训、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学生创新创业、教师培养培训、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本市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技师学院。
本市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技师学院。